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02號原 告 劉昭宏建築師事務所即劉昭宏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599,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