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09號原 告 台北市西藥服務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周雨蕾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複 代理 人 吳昌翰律師被 告 新添成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卓華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先位聲明:確認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9日召集之新添成大廈第23屆第1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㈡第一備位聲明:確認被告於112年4月9日召集之新添成大廈第23屆第1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㈢第二備位聲明:被告於112年4月9日召集之新添成大廈第23屆第1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予撤銷。上開各請求之訴訟利益同一,且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並未陳報起訴之利益計算之事證,又無其他證據足以為確認原告起訴之利益,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日期:202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