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24號抗 告 人 簡鈺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申租公有土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