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36號原 告 陳麗美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磚密碼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性質屬財產權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