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6號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複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堅倉等間請求代位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