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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6號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複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2,641萬4,7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萬4,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日期:2023-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