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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3號原 告 莊淑斐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被 告 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NU SKIN

TAIWAN, LLC, TAIWAN BRANCH(U.S.A))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直銷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之直銷權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惟原告並未陳報起訴之利益計算之事證,又無其他證據足認原告起訴之利益為何,自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裁判日期: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