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13號原 告 陳郭月𥚃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季杏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規定,應以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據。本件經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起訴時與上開不動產附近條件相似之房地平均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2萬2,221元。又上開不動產之房屋面積合計為112平方公尺等情,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故本件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2,264萬8,752元(計算式:222,221×112=22,648,752)。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64萬8,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1,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儀婷附表: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臺北市 中山區 德惠段二小段 126 112 1/3 2 臺北市 中山區 德惠段二小段 126-1 8 1/3建物部分(基地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層次 附屬建物 1 同上段466號 臺北市○○區○○○路000號 加強磚造3層,層次1層騎樓 總面積:87.75 層次面積:69.93騎樓面積:17.82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