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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47號原 告 李淑瓊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0樓之0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芷葳(原名黃素娟)、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日期:202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