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82號原 告 駿博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堃植上列原告與被告陽傑凱間解除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77,31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01,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