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03號原 告 信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榮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正雄即泰安醫院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