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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30號原 告 嚴嘉慶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維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裁判日期:20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