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61號原 告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婁成福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8,712萬2,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萬8,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