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99號原 告 丁于娟
丁儀嫺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秋芳等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4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