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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25號原 告 村上幸子

蔣建國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方艶華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裁判日期: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