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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47號原 告 蕭健宏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潭天天廈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