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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8號原 告 黎明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其虎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複 代理人 邱威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觀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5,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裁判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