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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5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05號原 告 陳宏紀

陳宏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複代理人 吳承諺律師被 告 萬象廣場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仁德訴訟代理人 王文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提出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文件供原告明閱覽及影印,此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
裁判日期: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