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8號原 告 林袖珍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英梅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