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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99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張有福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