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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6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03號原 告 豐利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雅莉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豐旺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3-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