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05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金事件,聲請對被告陳石梁、陳美智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2,46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2,9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