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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56號原 告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宇睿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水道工程分署(前機關: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86,6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