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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65號原 告 唐鳴謙訴訟代理人 蔡宜臻律師

林意紋律師被 告 孚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汽車過戶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萬元(即依原證1協議書所支付之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日期: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