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72號原 告 洪乙綾
楊素秋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萬5,6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