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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6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92號原 告 傅慶玲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陳振瑋律師賴映淳律師被 告 連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慧琴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前經台灣高等法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345,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80元,扣除已繳17,335元後,尚應補繳244,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

裁判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