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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6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93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參仟壹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日期:202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