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7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28號原 告 詹明杰上列原告與翰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股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給付退股金等
裁判日期: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