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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6號原 告 陳友恆上列原告與被告游玲玲、陳天一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0年4月11日由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以中正㈠第2835號收件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系爭不動產位於臺北市○○○路○段0號1樓、2樓,建物面積均為133.21平方公尺,合計266.42平方公尺,約核80.5921坪。參照原告提出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與系爭不動產相似之房屋包含土地之交易價值約為每坪53萬8,800元。依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應為4,342萬3,023元(計算式:80.5921×538,800=43,423,023.4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42萬3,0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萬4,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