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39號原 告 葉欣蓉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胖富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8,1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