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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0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52號原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開宏被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先位之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267,406元本息,備位之訴則請求被告給付79,165,406元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165,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8,6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裁判日期:2023-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