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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0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81號原 告 木埕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至頤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陳靖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為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盧宜君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被告為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243,387元及其利息,備位聲明被告盧宜君應給付2,243,387元及其利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先、備位聲明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43,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