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70號原 告 義大利商日立軌道交通號誌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書明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賴雪梅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機電系統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何宗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展工期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億7471萬3275元【計算式:00000000*34.24(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歐元即期匯率)+0000000000=0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3萬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