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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67號原 告 JOYFUL TREASURE INC.法定代理人 陳今平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于揚、儲開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50,000元,折合新台幣4,736,250元【以112年7月25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臺幣(下同)31.575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