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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20號原 告 豐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政庭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48,279元【計算式:16,175,702元+2,372,577元=18,548,27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