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81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財團法人劍潭古寺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64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1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