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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85號原 告 吳克麟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規定自明。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將車號000-0000、廠牌本田、民國000年0月間出廠、車身號碼RKTRW1840KF106819、引擎號碼L15BK0000000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理過戶手續,將系爭車輛過戶登記予原告,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以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與系爭車輛相同廠牌、型號、出廠年份及排氣量之二手車輛市場價格,該等車輛目前平均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78萬8,000元,有FindCar網路搜尋頁面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8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