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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96號原 告 興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嘉崇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仁庭、邱柏榮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等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