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71號原 告 永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麥弗訴訟代理人 王仁佑律師
江昊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華徵信有限公司等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5萬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2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