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83號原 告 姚明惠
郭連治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璨宇律師
吳佳霖律師高偉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軍廷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計算及徵收,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塗銷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下分別稱系爭16號2樓、17號4樓房地,合稱系爭房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關於訴之聲明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455萬元(計算式:975萬元+240萬元+240萬元=1,455萬元)。關於訴之聲明㈡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因此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應以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例外於供擔保之物即系爭房地之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準。而本院審酌坐落地點、房屋類型、屋齡均與系爭房地相仿,交易時點亦與本案起訴時點相近,且包含坐落土地價值之鄰近房地交易單價各為每平方公尺17萬6,320元、24萬7,098元,此有實價查詢列印資料附卷可憑,故分別以每平方公尺17萬6,320元、24萬7,098元之價格核算系爭16號2樓、17號4樓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適當。依此計算系爭16號2樓之交易價額為1,899萬6,717元(計算式:176,320元×107.74平方公尺=18,996,7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系爭17號4樓房地之交易價額為1,564萬1,303元(計算式:247,098元×63.3平方公尺=15,641,3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共計為3,463萬8,020元(計算式:18,996,717元+15,641,303元=34,638,020元),既高於系爭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55萬元。又原告前開二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0,0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鄧晴馨法 官 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茵綺附表一編號 抵押權設定標的 擔保債權總額 債權額比例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權人 登記次序 登記字號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680) 975萬元 全部 10000分之680 丁軍廷 3 古松字第014740號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 240萬元 全部 4分之1 丁軍廷 1 中松字第016160號 240萬元 全部 4分之1 丁軍廷 2 中松字第021910號 975萬元 全部 4分之1 丁軍廷 3 古松字第014740號附表二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擔保債權總額 債權額比例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權人 登記次序 登記字號 1 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 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97.21/陽臺:9.69、花台:0.46、雨遮:0.38(合計為107.74) 全部 姚明惠 975萬元 全部 全部 丁軍廷 3 古松字第014740號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 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4樓(門牌整編前為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0號)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53.94/陽臺:9.36(合計為63.3) 全部 郭連治 240萬元 全部 全部 丁軍廷 1 中松字第016160號 240萬元 全部 全部 丁軍廷 2 中松字第021910號 975萬元 全部 全部 丁軍廷 3 古松字第0147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