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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87號原 告 周子玲訴訟代理人 黃鈺媖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郁雯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6萬5,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