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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9號原 告 陳奕群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未載明聲明第1項保險契約關係存在時原告所得受之利益全部應為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玆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裁判日期:202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