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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郭俊良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請求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撤銷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17次會議通過新北市政府提送之「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決議,核其訴訟標的顯非對於親屬關係或人格、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性質屬財產權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日期:2023-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