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高綺霞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鼎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1,000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0,0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9,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