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60號原 告 林雅莉訴訟代理人 楊晉佳律師
盧姿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烈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7萬7,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