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4號原 告 駿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啟財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日本國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依兩造間工程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追加工程款等新臺幣(下同)2,290萬8元及利息,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290萬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3,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