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12號原 告 簡浚浩上列原告與被告饒瑞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於報紙登載道歉啟事,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1萬元,並將如附表所示之道歉文刊登於靠北影視2.0及三大報。經核,原告請求金錢給付部分,屬財產權涉訟事件,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請求被告將道歉文刊登於靠北影視2.0及登報道歉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此部分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000元(計算式:1,000+3,000+3,000=7,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汶芯附表:
本人饒瑞宇在此為之前在撿垃圾除敗類群組用龍貓按摩師的暱稱摔擊簡浚浩(竣皓)深感抱歉!在此證清:
⒈本人饒瑞宇被撿垃圾除敗類群組其他成員邱先生、李先生、葉
先生、鍾先生亂帶風向,誤解了一個好演員。簡浚浩先生(竣皓)其實是一個不錯的演員,後續跟他交談過幾次,發現他做人很真誠,之前跟簡浚浩先生(竣皓)還不熟 就跟著群組人員去抨擊簡浚浩(竣皓),對簡浚浩(竣皓)真的感到很抱歉,也謝謝簡浚浩(竣皓)願意願原諒我,希望外界不要因為其他人的閒言閒語就去誤解一個人才,給予機會去多觀察去認識一個人,才會知道一個人的真假,是否像外界所言,大家的雙眼是用來觀察看美好的一面,耳朵是用來聽好聽的話語,不要耳朵聽到負面的,然不去求證就去跟著做傷害他人名譽公然侮辱他人的事情這件事情給予我很大的省思,再次跟簡浚浩(竣皓)致上最深的歉意,也希望未來我們可以成為很好的朋友。⒉日後如有關於撿垃圾除敗類群組其他人案件,檢察官需要手機
數位認證或證人出庭,本人饒瑞宇願意全力配合,據實以報,如有避重就輕與事實真相不符之陳訴,也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⒊支付精神損失賠償金一萬元給簡浚浩,彌補簡浚浩這期間的損失(一共分五期,每個月10日領錢匯款)。
立書人:饒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