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6號原 告 景雅琦即景雅琦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賴佳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巨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