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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3號原 告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麟等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6萬8642元(即:1360萬元+80萬元+436萬8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7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