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62號原 告 黃嘉偉上列原告與被告米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辦理遷出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被告遷出登記,係屬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之訴,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佳昕